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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在建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在建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通知印发后新开工房建项目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严格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房建项目应按照通知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善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
 
  2022年4月1日后,将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进行信用考核处理或行政处罚:
 
  (一)信用考核处理
 
  1.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实名制通道及考勤设备,未按要求及时开通使用省平台的;
 
  2.项目管理人员未纳入省平台管理或未按要求进行实名制考勤的;
 
  3.省平台“在职”状态的劳务工人数量明显低于项目现场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务工人数量的;
 
  4.通过省平台线上考勤的人员数量明显低于项目现场实际人员数量的;
 
  5.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实名制管理进场从事施工作业活动劳务工人的;
 
  6.有关部门受理的持有工资结算有效凭据的讨薪投诉农民工,未纳入所在项目省平台管理或未进行线下实名制管理的;
 
  7.当月项目省平台线上工资代发人员与线上考勤人员不一致的;
 
  8.伪造临时用工劳务工人工资结清证明消除个人代发预警的;
 
  9.项目省平台预警超过10天未消除的;
 
  10.施工单位未根据项目实际状态变更省平台项目状态的;
 
  11.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对项目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的;
 
  12.项目实名制管理相关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真实,管理未闭环的;
 
  13.项目未设立全市统一样式的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项目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公示牌的;
 
  14.未按实名制管理要求落实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处罚处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存在以下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2.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专业)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存在以下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